“专精特新”概念于2011年7月由工信部首次提出。随后,专精特新逐渐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
2018年末,工信部开展了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截至2021年末,工信部已经公布三批共4922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截至2021年末,已有10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登陆科创板。2021年9月,北京交易所宣布设立,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多的实现平台。
一、近年专精特新主要相关法规政策
二、专精特新企业概况
各地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专精特新定义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而专精特新“小巨人”则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进阶版,在评定方面也有着更高的认定标准。截至2021年工信部发布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全国所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4762家。
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2020、2021年认定并发布了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2019年6月13日,工信部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共有248家企业入选。
2020年12月11日,工信部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共有1744家企业入选。
2021年7月19日,工信部公布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共有2930家企业入选。
三批次总计认定公布4922家,截至目前所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4762家。
注:第二批160家企业未通过公示
三、 专精特新企业科创板审核聚焦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1) 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及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问题分布趋势
根据我们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检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案由中:
主要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等;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另外,在专利案件中,职务发明纠纷案件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
根据我们对近年科创板相关案例进行的检索,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问题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研发费用合理性问题、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问题等。
(2) 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与核心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41号准则》”)公告文件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41号准则》公告文件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试产个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七)资产完整,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
【案例1】
根据锐芯微在招股书中的披露,锐芯微“多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美国朗讯、中芯国际、视翔科技、长城光电等科技公司” 。
锐芯微随后收到上市审核委员会的问询函,涉及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具体为:“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前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如是,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或开展技术研发,是否与前任职单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案例1分析】
为了防控因职务发明问题引发的争议,拟上市企业应对即将入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做相应的背景调查,了解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已便要求相关人员在后续研发中与原单位的技术进行隔离。
在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前,若核心技术人员已与之前职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拟上市企业应当严格审查相关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核实相关人员之前任职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履行情况,是否满足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若之前任职单位已经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则原则上拟上市企业应等待竞业限制期限结束后再引进相关人员。
若核心技术人员已与前任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拟上市企业需特别关注并设置相应的保密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在任职工作中不会披露之前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避免因为不必要的纠纷而影响上市进程。拟上市企业也可以选择争取获得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人员之前任职单位的书面证明,确认之前任职单位与拟上市企业及其员工之间不存在纠纷。以免因该问题对企业上市审核造成实质阻碍。
【案例2】
皓元医药的核心技术之一“巴洛沙韦原料药技术”系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在其提交的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对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该技术的成果归属表述为:“相关技术改进后的知识产权属于实际作出贡献的一方”。
其随后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具体为:“巴洛沙韦原料药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关于成果的归属‘属于实际作出贡献的一方’的约定是否有进一步的细化协议,是否有产生纠纷的风险以及对应的解决机制。”
【案例2分析】
在案例2中,皓元医药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对技术成果归属的方式,即“相关技术改进后的知识产权属于实际作出贡献的一方”,进行明确的说明。正因如此,审核委员会在问询函中要求皓元医药对合作研发协议相关内容进一步补充披露。
在问询函的回复中,皓元医药进一步披露了合作研发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目前的合作状况,以说明合作研发未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
建议涉及合作研发的拟上市企业在相关合作研发协议中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事先做好明确约定;并提前做好信息搜集等准备工作,以免因该问题对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造成实质阻碍。
【案例3】
睿昂基因提交的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对授权专利仅披露了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类别和来源信息(包括自主研发和受让取得),但未明确披露专利的权利人情况,也未明确披露受让专利的相关具体安排。
睿昂基因随后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具体为:“受让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被授权使用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被要求补充披露:“(1)发行人现有专利的权利人情况,若存在共有专利,请披露发行人与其他方关于共同拥有专利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专利权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等;(2)通过受让取得的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发行人与其他方关于专利受让的具体安排,如双方的权利义务、附属条件、专利权受限情况等”。
【案例3分析】
在科创板申报过程中,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对受让取得专利、许可专利、共有专利等情况内容披露不全、知识产权权属模糊不清的申报企业,有很大几率被问及此类问题。
因此,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及权属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详细解释说明企业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避免披露内容模糊不清。
(3) 知识产权转化问题/对外授权问题
拟上市企业是否具有完整的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案例】
根据普冉半导体的披露,其与赛普拉斯的授权协议中存在以下约定:普冉半导体基于 SONOS 技术研发形成的专利归属普冉半导体所有,但若该等专利保护限制了赛普拉斯其他被授权对象使用赛普拉斯SONOS技术,则普冉半导体应授权赛普拉斯使用该等发行人专利技术 ,以实现排除限制之目的。
上交所在问询中要求普冉半导体说明:“(1)结合发行人在SONOS工艺结构基础上开展 NOR Flash 研发的技术原理,分析出现上述限制赛普拉斯其他被授权对象使用SONOS技术的可能性有多大;若发生授权协议中约定的上述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交叉授权而出现核心技术泄密、对发行人业务竞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视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普冉半导体回复:“公司尚未出现上述限制赛普拉斯其他被授权对象使用SONOS技术的情况,且未来出现该情况的可能性较低……若发生授权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向赛普拉斯授权NOR Flash专利技术的情况,亦不会构成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或对业务竞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分析】
拟上市企业基于第三方技术授权,构建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是常见的商业操作。但是,应尽量避免进行授权的第三方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不论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是通过技术授权或自主研发,只要自有知识产权的行使因对外许可等原因受到严重限制(例如强制性交叉许可等),就可能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科创板审核重点关注的内容。
此外,部分拟上市企业没有事先做好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转化”,自身并没有实际使用研发的知识产权,而将发明专利长期许可第三方公司使用、赚取“使用费”。对于该类少量情况,拟上市企业需要提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一方面防止许可协议执行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防止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受到严重限制,避免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 研发费用与知产证书的合理性/以及知产证书与核心技术、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2021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其中的“4项常规指标”要求:
① 企业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② 企业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③ 企业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④ 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维友公开表示,完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思路之一就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
【案例1】
A科技科创板申报前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超过20%,且持续增长。A科技及其子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90项,但均为2014年及之前取得。
在审议结果公告中,上交所对A科技的研发费用合理性提出问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研发费用中的折旧摊销占公司总折旧摊销金额比较高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将实际生产用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从而导致毛利率虚高的情形?(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数与实际归集的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
汇川物联招股书中披露了公司拥有13项发明,其中11项已经形成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但事实上,2019年12月,汇川物联从闽江学院处受让取得10项发明,其中8项受让发明已由汇川物联进行了产业化开发,在报告期内使用并形成了主营收入。
对此,上交所发出问询:“说明外购专利对应的核心技术对公司产品功能的具体体现,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实行)》关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规定”,并且最终决定终止审核。
【案例分析】
案例1中,随着芯片制造工艺的发展,芯片越做越小,2018年7nm工艺制程就已开始大规模商用。而A科技在申请科创板时,其产品还停留在28nm节点之上,距国际一线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因此A科技虽然逐年投入较高研发费用,却未能取得与研发费用投入相对应的专利证书。
对于案例1的情形,拟上市企业在做好自身研发的同时,面对问询应当如实说明情况。而不应出于防止该类问询出现的目的而突击申请知识产权证书/突击购买专利。
若拟上市企业采用案例2中的情形,突击申请/购买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证书,但不能与企业核心技术/主营业务挂钩、不能体现企业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则仍然不能避开科创板审核的核心问题。
应对此类问题,拟上市企业应当提前做好战略布局,注重知识产权证书的的含金量;与研发费用投入匹配度;与主营业务匹配度。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前瞻性,提前打造专业壁垒。
(5) 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科创板要求企业具有技术先进性,对于具体的技术先进性的判断,企业的核心技术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即:
① 应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且核心技术相关营收占比应较高;
② 具有先进性,且能够体现相对竞争对手关键技术优势。
【案例1】
海天瑞声2019版招股书显示,公司未取得任何专利,拥有专利数为0项。然而在2020版招股书中这一数字变为24项,专利数增加24项。
海天瑞声的核心技术先进性问题多次遭到上交所问询。上交所在问询中,要求海天瑞声“结合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应用场景、业务模式和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技术先进性。”
【案例1分析】
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与否,最为直接的指标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发明专利是先进技术的重要载体,体现了企业处于行业细分领域的市场的技术地位。仅依靠突击申请而来的专利难以证明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拟上市企业应当在申请上市前,事先研判处于行业细分领域的市场的情况;并在上市前选取经度纬度均符合自身的可比性公司(即国内外竞争对手),在技术先进性方面做足充分准备。避免临近上市前的“突击准备”。
【案例2】
聚石化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核心技术“聚磷酸铵” 技术介绍表述概括如下:“公司通过对聚磷酸铵合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详细的数据分析,获取聚磷酸铵合成的适宜反应条件……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公司制备的聚磷酸铵聚合度大于1,000,高于常规产品800左右的水平,碳层的致密度更好,阻燃效率更优异;分解温度达到275°C以上,常规产品为260°C左右;水溶性低于0.5g/100cm³,低于常规产品0.7g/100cm³的水平,具备更优异的相溶性和耐迁移性,可有效拓宽下游成品的应用环境。”
聚石化学随后收到上市审核委员会的问询函,其中提出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具体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中的配方技术、生产制备方法的具体内涵,并与同行业比较;结合行业内生产该产品的方式和方法。”
【案例2分析】
部分拟上市企业在介绍其核心技术先进性的时候,一定程度上缺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比较情况,而更多地采用针对自身情况的定性描述。
从聚石化学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并未着重描述其技术本身相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技术的先进性,而倾向于通过描述产品的优秀性能来间接突显其合成技术的先进性。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逻辑,即产品自身的高性能,并非是其合成工艺技术具备创新性、核心技术具备先进性的充分条件,因为在传统合成工艺上的简单改良、升级也有可能提升产品性能。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拟上市企业,在展现核心技术先进性时,不应仅着重于描述产品自身性能的先进性,而应注重通过其技术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来介绍技术本身的先进之处,这样才能体现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专精特新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应当注重突出科创属性。而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科创属性的“硬”指标,应当格外关注。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科创板审核委员会在问询函中提到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等进行整理、分析,供读者参考。建议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提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已便更好地应对科创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