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的天壤之别

2024-08-08 332


在商业领域中,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是两个容易被混淆但又有着显著区别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贸易和融资的结合,但两者的定义、目的、主要形式及特点存在显著的区别。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 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目前,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VS贸易性融资 本质区分


融资性贸易


其本质是一种基于非实质性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它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出”的贸易背景,企业或其他参与方通过虚构或夸大贸易交易来获取融资,而非真正基于实际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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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融资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资金,而非进行真实的贸易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融资,企业或其他参与方通过虚构或夸大贸易交易,以此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


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因为贸易背景的非实质性可能导致融资的违约风险增加。


主要形式包括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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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形式通常具有隐蔽性和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为它们基于非实质性贸易背景,难以被外部识别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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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涉及多个交易环节和复杂的资金流转,使得风险控制和监管难度增加。



贸易性融资


贸易性融资则不同,它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合同,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而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满足贸易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动机则更为直接和明确,即满足贸易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企业在正常贸易活动中,由于资金短缺而需要融资来支持其业务运营,如支付货款、运输费用等。


这种融资方式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合同,因此风险相对较低。


主要形式包括押汇、福费廷、保理、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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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形式通常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利用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融资。


贸易性融资具有自偿性特点,即融资款项的还款来源与贸易收入直接相关,因此风险相对较低。


保理融资:企业资金流转的加速器


同时,贸易性融资还具有灵活性高和成本低的特点,能够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融资性贸易的主要融资形式


主要融资形式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循环贸易:


由多家企业先后签订多份内容类似的购销合同,资金提供方或过桥方的国有企业参与其中,上下游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使整个交易链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


为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此类模式通常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甚至可能没有真实货物。


托盘贸易:


提供融资的国有企业作为托盘方,先收购上游供应商的大宗商品并交付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采购商品。


托盘方利用账期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


委托采购形式:


受托方通常需与购货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按固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


从业务形式上看,其具有较清晰的关联性。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中,国有企业通过货物保管、监管等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增信支持,使其得以顺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形式:包括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等。





贸易性融资的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



贸易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保理、信用证、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具体介绍如下:


保理融资:


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


信用证:


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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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


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打包放款:


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在采购该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出口押汇:


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进口押汇:


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其他形式:


限额内透支:进口商在限额内可以从银行获得透支资金。


进口代付:银行代替进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在一定期限内偿还。


远期信用证: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日期付款的信用证。


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商将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银行根据出口商要求提前支付货款。


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在单据到达时,如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申请托收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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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融资性贸易由于其虚构交易的本质,会产生更多的诉讼。面临偿还,合同违约等相关问题。


归根结底,在最终判决中大多数回归贸易本身问题。


贸易毕竟是贸易,融资毕竟是融资,两者目前有明显的边界概念。